1.民眾申請行政相驗
2-1.醫院或診所有開立相關診斷書及病歷摘要:
上班時段:由衛生所醫師當日執行
非上班時段(明日夜間及假日):(1).隔日上班由衛生所醫師執行(2).假日由三區衛生所專線協助民眾或請指定醫師執行
3.判定非意外及其他事故,屬疾病或自然老死者:
是:開立死亡證明
否:向警察局報案,由警察局製作筆錄並連絡值班法醫或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。
2-2.醫院或診所無開立相關診斷書及病歷摘要:
向警察局報案,由警察局製作筆錄並連絡值班法醫或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