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,僅依法告知下列事項:
- 機關(單位)名稱:新竹市北區衛生所
- 蒐集之特定目的:代號0一二 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(防治新冠肺炎)
- 個人資料之類別:姓名、行動電話
-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- 期間: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。
- 地區: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內。
- 對象:本府或其他公務機關使用。
- 方式:書面告知。
- 蒐集之特定目的:代號0一二 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(防治新冠肺炎)
- 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- 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-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-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- 請求刪除。
- 若有上述需求,請與本機關(單位)聯繫,於填妥本機關(單位)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後,本機關(單位)將依法進行回覆。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,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,本機關(單位)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- 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,本機關(單位)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