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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資蒐集告知書
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並保障當事人之權利,僅依法告知下列事項:
  1. 機關(單位)名稱:新竹市北區衛生所
  2. 蒐集之特定目的:代號0一二 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(防治新冠肺炎)
  3. 個人資料之類別:姓名、行動電話
  4.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    1. 期間:特定目的之存續期間。
    2. 地區:中華民國主權範圍內。
    3. 對象:本府或其他公務機關使用。
    4. 方式:書面告知。
  5. 蒐集之特定目的:代號0一二 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(防治新冠肺炎)
    1. 查詢或請求閱覽。
    2. 請求製給複製本。
    3. 請求補充或更正。
    4. 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及利用。
    5. 請求刪除。
    • 若有上述需求,請與本機關(單位)聯繫,於填妥本機關(單位)當事人權利行使申請書後,本機關(單位)將依法進行回覆。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,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,本機關(單位)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  6. 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,本機關(單位)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。